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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小燈泡二審仍未判死 法官認定有精神障礙

  • 時間:2018-07-03 11:5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殺小燈泡二審仍未判死 法官認定有精神障礙
王姓男子(左)涉嫌於105年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結,3日依殺人罪判處王男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圖:中央社)
發生在2016年3月的台北市內湖殺童案,凶嫌王景玉持刀將3歲女童「小燈泡」連砍23刀至身首異處而亡。二審法官認定,王景玉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影響他在殺人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此在今天(3日)撤銷原判決,改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進入精神醫療機構,施以監護5年,全案得上訴。

這起震驚社會的內湖殺童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在去年5月依兩公約施行法已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無法對精神障礙者處死刑,因此判處凶嫌王景玉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後,法官認為,王景玉在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確實有精神障礙,自認是「堯」、是「皇帝」,要殺人後就會有嬪妃找他,與他完成傳宗接代之事,因此改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但仍處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林瑞斌說:『(原音)王景玉先生經過醫院鑑定結果,他罹患了思覺失調症,是一個有精神障礙的人,而且合議庭也認為,王景玉先生的思覺失調,已經造成他判斷殺人是違法行為這樣的能力,以及控制他不要去殺人的能力受到影響,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要減輕他的刑責。』
法官表示,考量被告入監服刑超過25年後,可能有假釋復歸社會的可能性,但被告如果沒有持續接受治療、服藥,可能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加上被告的家人欠缺病識感,因此諭知在刑之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王景玉3日到庭聆判,審判長謝靜慧在宣判後提醒他,「爸爸要你不吃藥,你就說要吃藥才會健康,自己要努力,按時治療、服藥」,期盼王景玉能好好治療自己的精神疾病。
謝靜慧也呼籲矯正機關及法務部門未來應建構「社會安全網」,才能大幅降低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所帶來的再犯可能與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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