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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只有區域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可聲請重新計票,憲法法庭今天(17日)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該規定牴觸憲法平等權,違憲,應儘速檢討修正。修法完成前,所有公職人員選舉均可依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相同要件聲請重新計票。#記者歐陽夢萍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