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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三讀 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

  • 時間:2018-12-21 17:1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毒管法三讀 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
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今(107)年四月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
(圖:中央社)

桃園敬鵬大火燒出毒性化學物品災害管理的疏漏問題,立法院院會今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並更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新增「關注化學物質」,擴大列管化學物質並分級管理,並成立基金以進行風險預防管理、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諮詢體制。同時,修法也明定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長任召集人,加強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的決策及協調。

為符合民眾對於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的期待,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修正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入「關注化學物質」及管理專章後,將法案名稱更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謂「關注化學物質」,就是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的化學物質,基於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的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進行分級管理。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為加強負責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的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這次修法明定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吳玉琴說:『(原音)為強化化學物質管理的橫向聯繫,這次修法特別要求行政院設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強化各部會管理的偕同工作。』

同時,有鑑於桃園敬鵬大火因廠內存有大量毒性化學物品,造成救災困難與人員傷亡,這次修法也特別強化事故預防,針對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明定其相關運作人除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外,也需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的專業應變機關,在事故發生時,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在預防災害部分,修法也建立專業的應變機構認證制度及專業應變人員,平日可協助廠商辦理訓練 。

另外,為擴展化學物質管理能量,修法也增定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的相關授權規定,並成立基金管理,還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至於罰責部分,這次修法也增定罰金下限,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而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毒性化學物質者,若因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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