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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開發 內政部明定須符合永續利用7原則

  • 時間:2019-05-31 10: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今天(31日)表示,由於現行申請開發利用海岸特定區位時,審查標準不夠明確,因此,昨天部務會報修正通過「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等2項修正草案,明確規定海岸開發審議標準,須符合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3項原則及海岸永續利用7項原則,除了可強化海岸管理功能,也可提升案件審議效能。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指出,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自2016年3月成立迄今,已審查包括離岸風電、工業區(港)、海纜、軍事設施、土石採取、海岸地區環境改善、漁港及防波堤等27案,其中審查通過核發許可共20案。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明定的海岸保護原則是指開發案應避免位於二級海岸保護區,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建議應優先劃設的潛在保護區;海岸防護原則包括申請案件不得造成海岸災害、不得影響既有防護措施及設施功能、應檢附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共3項原則;至於海岸永續利用7原則包括應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有助於促進鄰近地區的社會及經濟發展、訂定長期監測計畫等。

內政部表示,由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採分階段審查方式,為避免申請案件重複審查,考量案件可能於前階段,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等,已由相關機關審查並經過核准,為尊重先前審查結果,這次也明定許可條件有關「避免或減輕措施」及「彌補或復育措施」2項,得依已核准的措施辦理,以提升審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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