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馬洩密案無罪確定 高院:檢方舉證不足

  • 時間:2019-07-12 11:3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馬洩密案無罪確定 高院:檢方舉證不足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高院發言人連育群說明法官判決理由。(圖:中央社)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及教唆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12日)上午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法官指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無法說服法院認定被告有罪,因此須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實現公平法院的理念。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及教唆洩密案,源自2013年8月31日晚間,被告馬英九在聽取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偵查中的司法關說案後,涉嫌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漏偵查中的秘密;並在當年9月4日中午,涉嫌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洩漏偵查中的事項及監聽文件。

全案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刑4月,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12日宣判馬英九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連育群說明,黃世銘當年有罪的確定判決,並未認定被告與他有共犯關係,綜觀全案卷證及依憑證據法則,檢察官未能舉證被告有何事前操控、指揮的情況,無從認定雙方有共犯關聯,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所謀議,被告所為自不能與黃世銘所為混為一談。

法官指出,黃世銘當時主動求見被告,交付書面及口述內容,被告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進而引申被告危及檢察體系的外部獨立性;另外,在教唆洩密部分,檢察官所舉的證據,也尚存有合理懷疑,不能證明被告教唆犯罪。

連育群:『(原音)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說服法官到達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必須堅持證據裁判的主義,及嚴格證明的法則,落實無罪推定的原則,以實現公平法院的理念。』

馬英九被起訴的罪名都屬3年以下徒刑之罪,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但因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基於大法官在前年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得上訴第三審;若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再經高院判決後,就不得再上訴,馬英九因此無罪確定。

根據統計,從2012年到2016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終結案件,每年平均有300、400件。馬英九的案件若是在當年進行二審判決,就成為有罪確定。

馬英九涉洩密案共有兩起,另一起由柯建銘自訴的案件,已在2017年10月時,由高院判決無罪定讞,因此,因「馬王政爭」所引爆的洩密官司風波,歷時近6年,馬英九皆獲無罪脫身。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