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遭刺死案,被告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檢方對交保裁定提抗告,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應增加附帶條件,確保被告不會危害社會,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今天(1日)表示,法官昨天准予鄭姓被告交保新台幣50萬元裁定,檢方當天就提起抗告;被告行為時,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他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未完全喪失,若交保後重新步入社會人群,將會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嘉義地方法院上午就派專車送抗告書至台南高分院審理,經分案、閱卷及3名法官合議後,結果於傍晚出爐,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台南高分院表示,原審以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諭知被告無罪,並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犯罪情節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則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116條之二規定酌定相關事項命被告遵守。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因在火車上持刀殺害員警而被起訴,被告僅因欠缺責任能力而諭知無罪,則被告是否屬精神衛生法第41條所定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的嚴重病人?得否依相關規定為被告辦理住院治療?以上於裁定命被告具保的同時,應一併審酌的必要。
因此,檢方指原裁定未斟酌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部分,為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進行相當的調查,並由嘉義地方法院更為適當的裁定。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殺警案件合議庭的3名法官,審酌台南高分院發回更裁的意見,於晚上重新評議。鄭姓被告家屬昨天因籌不到錢,還押嘉義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