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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移二審 裁定鄭嫌羈押

  • 時間:2020-05-04 19:3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殺警案移二審 裁定鄭嫌羈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兇嫌一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台南高分院法官二審訊後以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羈押。圖為警方在事故車廂拉起封鎖線。(圖:中央社)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兇嫌一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嘉義地院今天(4日)將全案卷證及被告移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訊後以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吳勇輝下午表示,法官訊問鄭嫌後,認為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具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為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吳勇輝指出,各審級法院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及有無羈押必要,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的拘束。本件被告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但經台南高分院審酌情形,得對被告裁定羈押。

54歲的鄭嫌去年7月搭乘火車,被控持新買的刀子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嘉義地院於今年4月30日認為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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