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公車司機涉毒駕車撞人 交通部修規要求全面採檢

  • 時間:2020-11-06 17:1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公車司機涉毒駕車撞人 交通部修規要求全面採檢
交通部長林佳龍指示,研議修正「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圖為林佳龍在立法院答詢。(圖:中央社)

台北市日前發生一起公車司機涉嫌吸毒、衝撞人行道後,造成1死1傷的事故。交通部長林佳龍指示,研議修正「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將過去對公車司機的「抽樣檢驗」改為「全面檢驗」;並刪除現行「應於4小時前通知受檢人」的規定,受檢人到場後將立即採檢;此外,也將明定檢驗不合格者,不得派任駕駛或行車人員。

交通部指出,現行「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規範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對所屬陸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抽檢」;但對檢驗不合格者,僅規範業者應對受檢人職務作「適當處理」。經交通部邀集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軌道相關機關、客運公會、地方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後,近期將提出「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包括:將「抽檢」改為全面採檢、公車司機每人每年至少抽檢一次;同時受檢人到場後將立即採驗,以達到不定期檢驗的目的;此外,更明定檢驗不合格者,不得派任司機,以維護行車安全。至於採驗項目也會具體規範,將嗎啡類、安非他命類列為基本項目,並得增加檢驗項目,例如愷他命等。

同時,全台各區監理所未來每季至少應實施一次定期查核,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且未於限期內改善,將依「公路法」開罰,處新台幣9千到9萬元罰鍰,並按情節吊扣、吊銷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定期停止其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另業者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營業大客車駕駛施用毒品,可吊銷駕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再考領。

此外,法務部也正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藥)品不能安全駕駛應否明定處罰標準」進行研商,屆時交通部及內政部也將視需要,配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