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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旅遊水域業者投保強制責任險 提供旅客最低保障

  • 時間:2022-05-03 11: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旅遊水域業者投保強制責任險 提供旅客最低保障
立院三讀旅遊水域業者投保強制責任險 提供旅客最低保障。(民眾提供)

有鑑於近期旅遊活動意外頻傳,立法院會今天(3日)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精神,明定旅遊業及水域活動等業者應有投保責任險的義務,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保險給付,為民眾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有鑑於過去旅遊活動意外頻傳,後續事故責任釐清及理賠曠日廢時,為解決理賠爭議,保障旅客及其親屬權益,立法院會3日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神,要求旅遊業、水域活動等相關業者,應有投保責任險的義務,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若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這次修法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業者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不僅維護遊客安全,也能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曾銘宗說:『(原音)要求業者投保責任保險,並於一定範圍內負無過失責任,使旅客及其親屬迅速獲得保障來維護旅客還有親屬的權利,也利於觀光旅遊業的發展。』

同時,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因應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這次修法也修正契約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增定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方式,得以電子簽章。

而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 、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可處新台幣3萬至15萬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5萬元至50萬元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另外,現行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但考量疫情等因素,這次修法新增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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