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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性侵影像傳播 立院三讀增業者下架機制

  • 時間:2023-01-10 18:2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防止性侵影像傳播 立院三讀增業者下架機制
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後,平台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圖:Pixabay)

為防治性侵案件性影像傳播,立法院會今天(10日)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性侵害犯罪嫌疑網頁機制;若網路業者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此外,立法院會並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無科學、教育、醫療等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去年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並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若被害人申請驗傷採證費用,主管機關得核發補助。

為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並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權責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終結性侵影像傳播 修法增網路業者下架機制

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網路業者未依規定限制網頁瀏覽、移除,而且無正當理由,處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由於網路業者規範涉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網絡單位,三讀通過條文除了網路業者下架機制部分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重判1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招募拍攝、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刑責。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透過招募、引誘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影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兒少性影像,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無科學、教育、醫療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三讀通過條文則明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將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也納入處罰,並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除了被害人中途學校條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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