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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日遇假日不得順延 加班費不得晚於計算週期15日

  • 時間:2023-02-10 11:4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發薪日遇假日不得順延 加班費不得晚於計算週期15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 (資料照片/中央社)

勞動部公告勞雇工資給付指導原則,除了月薪不能太晚發外,若發薪日遇到假日,企業應該要提前發放,或是假日當天發;加班費最遲也應該在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勞動部9日公告勞雇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明確規範雇主給薪時間,將以4年為期,漸進式要求雇主、在勞工工資計算週期後的5至7天內給薪。

指導原則中也提到,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應該在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合併當月份工資發給;若有約定時間,也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最遲也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解釋,有些公司會將月薪跟加班費等費用分開發,等於一個月會發兩次,勞動部可以接受,但大原則就是發放時間要合理、不能太晚,最遲也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此外,若工資給付日遇到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最遲也應該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可自行延後給付。黃維琛指出,現在發薪水幾乎都是銀行轉帳,假日也可運行,沒有理由說一定要在工作日才能發。他說:『(原音)銀行即使沒有開,他還是轉得了帳,所以時代不一樣了,現在做得到的,我們就往這邊來努力。』

由於此指導原則並未訂出罰則,是否約束力道不夠?黃維琛強調,只要發現企業太晚給,勞動部會請地方政府加強輔導;由於地方主管機關可運用的工具很多,相信在「熱心」指導之下,企業一定會改進的,不用擔心企業會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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