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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大直預售屋 北市消保官籲基泰從寬處理解約

  • 時間:2023-09-14 13:5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基泰大直預售屋 北市消保官籲基泰從寬處理解約
「基泰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造成鄰房下陷,台北市法務局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基泰大直」事件已開設消費諮詢專線,提供買預售屋消費者諮詢權益。(圖:中央社)

「基泰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造成鄰房下陷,台北市法務局今天(14日)表示,已開設專線提供買預售屋民眾諮詢,目前接獲14戶提出消費申訴要求解約退款等。台北市消保官則呼籲基泰遵守承諾,從寬處理預購戶解約事宜

台北市法務局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基泰大直」事件已開設消費諮詢專線,提供買預售屋消費者諮詢權益,經蒐集基泰大直及其他基泰建設預售建案的消費者訴求,多為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及工程安全問題。

法務局也表示,「基泰大直」建案共33戶,已售出31戶,統計至上午11時止,共接獲14件消費爭議申訴案,消費者提出訴求包含解約、退款及免違約金等。

台北市消保官指出,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及第24點第1至3款規定,若賣方未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標準施工、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解除契約,且得請求賠償房地總價款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官也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的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再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2443號判決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等見解,認買賣標的物於危險移轉之前,若已發現有瑕疵存在,出賣人無法另行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再行交付買受人者,除有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的情形存在,買受人仍得於危險移轉前,依法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

而法務局也呼籲基泰建設秉持最大善意,遵守承諾從寬處理預購戶解約等事宜,雙方解約爭議可透過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消費者能向法務局消服中心提申訴,由市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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