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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及主要零件全面納管 非法模擬槍刑責加重

  • 時間:2023-10-05 15: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槍砲彈藥及主要零件全面納管 非法模擬槍刑責加重
行政院會5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示意圖/宜蘭縣警察局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5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草案也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

內政部表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經統計今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為非制式槍枝,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因此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

草案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修法草案規定,模擬槍是指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未來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為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修法草案也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修法草案也規定,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修法草案也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為配合實務現況及科技發展,修法草案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以利非法槍枝的查緝,盼從根本管制改造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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