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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

  • 時間:2023-11-06 16: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
陸委會6日表示,「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法律概念,外界不應刻意將這兩個概念混淆或置換 (央廣檔案/記者王照坤 攝)

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名譽理事長徐春鶯因其陸配背景,及可能被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所涉及的參政權及國籍問題引發討論。先就陸配參選與擔任公職而言,陸委會今天(6日)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陸配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至於參選活動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沒有相關規定,所以必須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陸委會指出,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要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接下來就涉及「戶籍」跟「國籍」問題,兩岸條例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因此沒有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所以原籍中國者若想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

但陸委會強調,根據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法律概念,外界不應刻意將這兩個概念混淆或置換。

換句話說,在台灣容忍雙重國籍情況下,原籍中國人士放棄大陸戶籍後,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台設籍滿10年後可以登記參選,不過,當選的話則必須放棄中國國籍,可是問題來了,中國政府會同意其國民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讓你改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嗎?

陸委會表示,只要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他國國籍,當事人就有依法放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允許此人放棄及應如何申請,就要看各該國法令的規定,我政府無法置喙。

此外,徐春鶯日前在記者會上指新住民被排斥或歧視,陸委會表示,政府長期以來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樂見少數人妄稱「中國大陸配偶在台灣沒有真正被認同」,藉選舉挑動族群議題,在台灣社會進行族群分化,這樣的企圖絕不會受到台灣社會及新住民朋友的認同,政府要對此提出嚴正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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