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等人今天(23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未來將推動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後不設定延役申請期限,讓我國能源政策有更多彈性。核能安全委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就算修法通過,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
核安會首先指出,我國核電廠延役申請期限規定,是源於核管法及相關子法,規範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提出,主要是考量核安會期於執照屆期前完成審查,確認延役可行性,以及經營者有充分時間做必要檢查與改善,以利執照屆期後順利銜接繼續運轉。目前我國各核電廠均已超過法規規定可提出延役申請期限,且核一、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若國家政策確定要延役,必須修訂核管法及相關子法,以取得延役申請適法性。
不過,核安會強調,就算修改法律,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爐心燃料無法移出,核三廠用過燃料池空間僅可供約運轉數年,因此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另外,核一廠部分設備已拆除,增加延役的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