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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強震/當地災民6個月免繳健保費 3個月內就醫免部分負擔

  • 時間:2024-04-05 17:2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花蓮強震/當地災民6個月免繳健保費 3個月內就醫免部分負擔
健保署5日表示,花蓮當地災民自受災當月起6個月免繳健保保險費;在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內因受災就醫者免繳部分負擔,住院期間的一般膳食費用也由中央支應。(圖:中央社)

花蓮強震造成上千名民眾受傷,健保署今天(5日)表示,行政院已於3日公告此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法凡是花蓮縣民眾及其家人因地震死亡、失蹤、重傷、獲核發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救助金等,自受災當月起6個月免繳健保保險費;在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內因受災就醫者免繳部分負擔,住院期間的一般膳食費用也由中央支應。花蓮縣政府將提供受補助資格的保險對象名單給健保署,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行政院已於4月3日公告此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衛福部健保署5日表示,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凡屬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的保險對象,符合5項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的健保保險費(今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支應來源可來自民間捐款,包括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子女;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的資格;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健保署指出,花蓮縣受災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享有多項協助措施,包括欠費免予催繳、延遲繳納免徵滯納金、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此外,健保署表示,花蓮縣受災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是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可免繳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另外,全民健保不給付保險對象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以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的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健保署指出,對於居住在災區或非居住災區的民眾,但於地震當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或災民到外縣市居住,在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經病患主動告知,且經醫師專業認定是因受災需接受診療時,同樣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另外,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或遺失,也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若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繳交部分負擔,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在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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