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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條文完成二讀 調查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 時間:2024-05-24 15: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國會調查權條文完成二讀 調查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立法院會24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藍白的人數優勢下,二讀表決通過藍白版本。(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24日)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國是論壇時間結束後,立法院長韓國瑜自上午10時許開始主持討論事項,接續21日的進度,從第8章調查權行使的第50條之2開始,經過兩度休息、4.5小時的表決大戰,關於國會調查權行使的條文完成二讀。

為了加速議事程序,國民黨團在報告事項階段一口氣將所有排入的法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防止民進黨在每一個報告事項提出異議,用表決焦土戰拖住議事程序。不過,朝野在國會職權修法草案還是上演表決大戰,藍綠雙方不時喊口號,相互叫陣,審議進度依然牛步。

在藍白的人數優勢下,二讀表決通過藍白版本,但第50條之3到之6,國民黨團撤案,最後依照民進黨團版本不予增訂;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則通過藍白版本。

根據二讀表決通過的條文,接受調查詢問的人員,經主席同意,必要時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30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特定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二讀表決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調查、調閱報告書未提出前,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內容;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依法保密,並依照秘密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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