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國外旅遊購回藥妝、食品不得販賣 違者最高可處300萬

  • 時間:2024-07-03 11: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國外旅遊購回藥妝、食品不得販賣 違者最高可處300萬
入境旅客攜帶藥品限量規定。(食藥署提供)

近來是出國旅遊旺季,日本匯率頻創新低,許多民眾搶赴日本觀光,採購大批藥妝。食藥署今天(3日)提醒,在國外旅行購買的化粧品、藥品、食品,僅供自用、不得販售,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指出,在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

國人喜歡到藥粧店採購,在國外大買特買的同時也要注意所購買的產品是否為醫療器材。根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符合下列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且以半年一次為限,包括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食藥署提醒,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的個人自用醫療器材僅供個人使用,如有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的行為,則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

至於返國旅客攜帶藥品入境,若攜帶藥品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如攜帶藥品屬於處方藥者,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攜帶入境的藥品僅能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依「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也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

此外,食藥署也表示,在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輸入食品應依食安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符合以下兩種情況可免申請輸入查驗,包括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千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