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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兩罰 強冠香豬油行政免罰定讞

  • 時間:2017-08-18 12:38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一行為不兩罰 強冠香豬油行政免罰定讞
強冠公司以煉製收集的餿水油等製作全統香豬油(圖)等產品販售案,一審依詐欺及違反食安法判董事長葉文祥徒刑20年。高雄高分院25日改判22年。(檔案照片)
(圖:中央社)
強冠公司不服因製造「全統香豬油」遭高雄市衛生局裁罰新台幣5000萬元,主張刑案已開罰而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天(18日)認定「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應以刑罰處罰,判強冠免行政罰定讞。
高雄市衛生局於2014年間,查獲強冠違法使用不合格原油製成香豬油,裁罰強冠5000萬元,並限期將產品銷毀。強冠公司認為刑案部分已遭判罰金,興訟抗罰,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認定「一行為不兩罰」原則,判強冠勝訴,撤銷高雄巿衛生局裁處5000萬元的行政處分。高雄巿衛生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沈應南今天指出,強冠公司「全統香豬油」的刑事案件部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8月間認定構成285罪,判強冠公司罰金1億2000萬元,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應執行17年徒刑,另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沈應南表示,法官認定本起行政案件與刑案為同一事實,依據行政罰法,行政罰與刑罰間,應以刑罰處罰,基於「一行為不兩罰」原則,行政罰部分須撤銷,因此駁回高雄巿衛生局上訴,全案定讞。
沈應南指出,但強冠後續若刑案遭判無罪定讞,高雄巿衛生局可於定讞判決日起3年的裁處期間,另對強冠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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