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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815大停電 桃檢查無犯嫌簽結

  • 時間:2017-09-21 21:5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偵辦815大停電 桃檢查無犯嫌簽結
台電桃園大潭發電廠8月15日因中油公司天然氣供氣壓力下降造成機組跳電,導致全台多處停電。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21日受訪表示,本案涉及刑法以「故意」為構成要件的3項罪名,但證據顯示相關人員尚無「故意」存在,也非刑法上定義之公務員,故難以刑法規範,全
桃園地檢署偵辦8月15 日台電桃園大潭發電廠,因中油公司天然氣供氣壓力下降,導致6部機組跳機,造成全台多處停電案,檢方偵辦多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或應負刑責之人,依法簽結。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今天(21日)表示,根據主任檢察官林秀敏、檢察官黃柏嘉、廖榮寬,多次調查發現,815停電事件肇因於中油公司未將控制模式改為「現場控制」,而巨路公司游姓工程師15日當天下午1時30分起,更換位於大潭電廠內中油公司桃園供氣中心大潭計量站的電源供應器時,突然出現「電力喪失18秒」情況。
待電力回復、控制器重啟後,系統設定重新開機並下達預設值的關閉指令,最終導致供氣中斷、連帶讓台電6部機組全部跳電,出現無預警全國大停電。
王以文指出,由於巨路公司並未針對更換電源供應器制定標準作業流程,而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天然氣作業手冊」中規定,站內進行必要之操作變更與維修時,控制模式「得」改為現場控制,而非「應」改為現場控制模式。
而游姓工程師在事發5天前,也曾更換過電源供應器,當時也未將自動控制改為現場控制,作業一樣順利完成。現場中油公司的值班人員可能因此輕忽未更改設定可能出現的風險,8月15日當天也未提醒或注意要更改作業模式。
王以文指出,本案涉及刑法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間隔氣體罪、妨害公用事業罪,但因3罪均以「故意」為構成要件,而證據顯示中油及巨路公司人員尚無「故意」存在,也非刑法上定義之公務員,故難以刑法規範。地檢署查無犯罪嫌疑或應負刑責之人,因此依法予以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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