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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頭無罪定讞案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將開庭

  • 時間:2018-04-03 12:3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一名陳姓男子被控利用中華電信的HIBOX經營賭博,但法院認為檢方只有調取票,卻拿簽注單影像的通信內容當證據,判陳男無罪確定。案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將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點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的內容是否包括「過去已結束」的通訊,還是只限定於「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
此外,本案還涉及檢警查扣手機、電腦後,是否能直接讀取其中已存的電子郵件或LINE對話內容,還是應該聲請通訊監察書才能調取?或由檢方搜索扣押,向電信公司令其提出或交付?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將影響檢警未來偵查作為,具法律原則重要性,因此決定開庭。
最高法院訂本月30日下午,邀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系教授黃朝義、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王士帆為鑑定人,公開審理本件非常上訴案。
全案源於陳姓男子被控在2015年間,利用HIBOX以手機內的電子郵件信箱接受賭客傳真簽注單,藉此經營六合彩賭博。檢警以調取票向中華電信調取陳男的手機資料,提出324張簽注單影像資料做為證據。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調取票只能調取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但簽注單內容屬於通信內容,應以通訊監察書調取,檢方所提證據違法,判決無罪。
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主張通保法只保障「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簽注單內容屬於「過去已結束」的通訊,不受保障。但台中高分院也認為,簽注單是涉及通訊的實質內容,應以通訊監察書調取,判決陳姓男子無罪確定。
由於賭博等輕罪不符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的要件,檢警往往以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已讀取的電子郵件、LINE、傳真資料等內容。最高檢察署認為,若法院認定此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將影響檢警未來偵查作為,因此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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