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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一籮筐:再談容易誤墮法網的香港基本法23條

  • 播出時間: 2024-03-28
專題報導
問號 (Unsplash)

香港資深傳媒 麥燕庭:(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內容總計有181頁,到底是哪項法條最容易使人誤墮法網?)我覺得普通市民,包括記者,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香港政府表示23條條例清𥇦,負責立法的香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及好幾個不同的NGO特意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有關香港國家安全的23條立法,並對相關批評予以駁斥辯護。
怎麼才是煽動意圖?據香港法律學者 陳弘毅指出:香港法庭2020年起審理30多宗煽動罪案件,他認為巿民發表言論時要留意相關法律標準,以免誤墮法網。23條立法後煽動罪最高刑期由2年增至7年,陳弘毅稱:基本上對政府體制或政策的建設性批評或改良建議,不會構成煽動罪。陳指:『煽動罪主要是指煽動對於國家、政府、立法機關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視,或煽動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
第一、如果對中國憲法的國家根本制度,就是社會主義制度;第二、對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就是中央機構以至相關的法定機構,包括香港的中央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港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解放軍;及意圖引起中國公民或者香港永有居民或者是特區人民對這個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者司法關係的憎恨或者藐視,就等於踩正煽動意圖罪。

疑問:某甲批評乙引起乙與乙的小粉憎恨或者藐視,這就誤墮煽動意圖罪?
實例一:以前全球各地經常有人稱內地人為蝗蟲,這引起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這是誤墮煽動意圖罪?
實例二:國泰航空事件,國泰空服員用英語跟內地旅客對話,因不善長英語指控空服員藐視他們,事實的結果是引起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那使用英語問旅客是否需要毛毯等等是否也誤墮煽動意圖罪呢?
事實上,律政司長林定國說:當年大家應該記得2006年左右,香港上水曾發生反水貨運動,要驅趕那些水貨客。在律政司長林定國眼中,這些反水貨運動的行動會引起不同香港人對中國不同地區居民之間的敵意,就算是煽動意圖了. 可想而知,內地人來港的某些行為挑起香港人不滿,香港人要宣洩表達意見都屬於引起不同社群間憎恨或敵意,又誤墮法網了!

是否有免責條款?第一、你不知道這樣做是煽動,第二、我的意圖只是想改善或想更好一些。如果僅僅是因為想改善就不算是煽動。
實例疑問:蘋果日報好幾篇的評論也只是希望(想)中方能夠改善香港治權,但結果被控多項罪名,所以你我的意見是不能成為裁決的判斷! 司長說:請去法庭解決。於是很多人真為了不想去法庭解釋,就不如不寫。但是不是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呢?普通人可能都還可以,但是記者如果當中是涉及批評港府的文章,那不是陷入兩難?雖然司長前兩天解釋,不是要限制新聞,沒有這樣的意圖,希望記者寫多一點,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但實際上他說的與23條條文不一樣的。若條文清𥇦便不用赴聯合國解説23條,別人質疑卻遭港遊說團屢屢回嗆,結果惡性循環。
這又出現另一個問題,如果西方(外媒)批評中港的輿論於社交平台貼文,而且經中港多次解釋後仍然不斷批評並貼文上N次者,中港是有理由懷疑其意圖屬煽動。所以他說假話N次,你必定或是假裝也要相信他說的是真話!大家千萬要留意這點。

管有煽動:包括文字、刊物、聲音影像、YouTube及所有社交平台,具域外效力。如果沒有香港業務地點,執法困難。如果在香港有業務地點,舉例:自由亞洲電台在港府討論23條立法時,它們已經開始想怎麼處理,它們去年的夏天已經開始撤走了大部分人手,尤其是記者,只留幾位支援人員,23條通過,那幾個也要走了。大家都知道,自由亞洲電台除了容易犯『煽動』外,更容易犯『境外干預』。因為自由亞洲是美國國會透過撥款的獨立機構,自由亞洲也自稱為美國政府資助的機構,美國政府就是外國政府,外國政府就是外國勢力。如果中港辯斥N次又遭(外媒)駁斥N次,那就很容易被指違返『煽動』等罪。

馬俊文案例也要留意,在囚的國安犯是不會獲得減刑,機會很小。除非獲得懲教署長信納你是不會危害國安,你才可以提早獲釋。政府否認這是加監,而是反映國安罪行的嚴重性。...

我們看看世界潮流,早前我曾做過一份研究有關有十幾個國家將『煽動罪』廢除。新加坡去年已經將『煽動罪』刪除了。印度也研擬中. 因為有『煽動罪』出現的話,很容易有『以言入罪』的狀況。於是很多國家為了市民不要誤墮法網,或者是減低人民對言論自由的恐懼,就將『煽動罪』廢除掉。但香港是逆其道而行,逆《世界潮流》而行。香港在過去半世紀都不用,現在就頻頻地使用, 還要將它放在《國安法》裡;不是消除『煽動罪』,反之鞏固煽動罪執法性、擴張使用並加重的刑罰。想一想香港逆世界潮流而行之,是否由自由開放走向封閉的孤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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