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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也是一種家暴 應納保護令

  • 時間:2017-03-06 17:3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濫訴也是一種家暴 應納保護令
科技進步為人類帶來便利,也可能不小心侵犯到他人。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表示,除了言語、肢體等性騷擾外,臉書訊息、Line貼圖已成為新型態的性騷擾途徑之一。
(圖:中央社)
高社經地位的家暴案近來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有別於肢體、精神、語言等型態,祭出大量司法資源的「濫訴」竟成為家暴的新手段。以婦女和司法相關團體組成的「性別司改聯盟」指出,英美各國都有防止「濫訴」的相關措施,呼籲正在推動司法改革的台灣也應該跟進,將「濫訴」納入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終止「濫訴暴力」!
◎濫訴竟成家暴新型態
司法應是實現正義的一環,但很難想像,司法的告訴竟也能成為家暴的一種手段!台灣的家暴通報案從2005年的6萬6千多件,快速成長至2015年的13萬5千9百多件,其中,有6成是婚姻關係中的肢體、精神、性或是經濟控制等暴力型態。但近年來,高社經地位的家庭以其雄厚資源、人脈,操弄「濫訴」,成為家暴的新型態!
「濫訴」家暴受害人王敏指出,她因為遭受先生的家暴,鼓起勇氣離開夫家,希望能給孩子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但過程卻非常坎坷險峻。王敏說,夫家從2013年11月起,對她提出五波訴訟行動,衍生訴訟的案件有40件,不僅自己的父母親、朋友都成了被告外,就連幫助她與孩子的心理醫生也無法倖免,刑事訴訟帶給她巨大的精神壓力。她說:『(原音)我公公、先生帶著數10名警察、便衣刑警、甚至出動消防車來包圍我家,長達24小時,只是為了讓我放棄孩子的監護權,讓我見不到孩子。很難想像,我不在他們身邊保護他們,孩子是否會再受到暴力對待,或是疏忽照顧。這樣的精神暴力在我的生活當中,持續、不斷的一直上演。』
◎濫訴令受害者身心俱疲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林美薰也提出類似「濫訴」案例表示,曾有位婦女飽受先生的精神與肢體暴力,最後決定帶著孩子離開,案主已取得保護令,法院也判決離婚;然而,先生為了監護權與探視權不斷騷擾,並以訴訟施壓逼迫個案出面,前後達3年的訴訟凌虐,案主無法工作、無法安穩生活,活在孩子隨時會被帶走的恐懼中。她說:『(原音)像這樣的同一時間的訴訟高達10件,前前後後就更不用說了。假如你聲請保護令、他又抗告,這又一件,還有假扣押等等,前前後後20幾件,濫訴就是控制你的精神狀態,把你搞的很混亂,被害人跟孩子都會覺得身心俱疲。』
◎防止濫訴 司改刻不容緩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英美各國皆有防止濫訴的相關措施,例如要求濫訴人在提出任何訴訟前,都需先取得首席法官同意,否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以及要求濫訴者預先支付擔保金,或是公告濫訴者名單等等,台灣也應有防止濫訴的相關政策,並將「濫訴」適用保護令的聲請範圍。紀惠容說:『(原音)我們也認為濫訴是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是一種家暴,我們要求如果濫訴也應該符合發保護令。這邊我們可以看到(英美國家)甚至違反限制令可以說是藐視法庭,甚至要坐牢,濫訴的命令也要聲請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由檢察官來發布,這樣的命令期限可能是10年、15年。』
◎濫訴應適用聲請保護令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也建議受暴者,面對以「濫訴」為手段,實施家暴、脅迫、恐嚇、企圖控制受暴者離婚、或是放棄孩子監護權時,可向司法機關陳情,以濫用司法訴訟,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為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向律師公會檢舉濫訴者的委任律師違反律師法,予以懲戒。不過,由於目前法制難以有效遏止,蕭逸民呼籲總統府正進行的司改國是會議能特別重視此議題,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權利。
◎杜絕濫訴 制訂跟蹤騷擾法 婦女免受害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則指出,過去她曾向法務部建議,相同的被告、告訴人的案件應由同一個檢察官偵辦,才不會過度浪費司法資源。事實上,「濫訴」也不僅存在於家暴案中,一般民眾也會因為股權、財務紛爭而衍生「濫訴」的問題,她將研擬提出修法遏止濫訴。
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制衡惡意訴訟騷擾的立法與措施,「性別司改聯盟」還呼籲應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讓深受濫訴之苦的被害人增加救濟管道,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同時,更應優先推動防止「濫訴」,終止「濫訴」才能讓司法實踐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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