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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大變革 立院初審改採記名並公布結果

  • 時間:2018-10-29 12:5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監院彈劾大變革 立院初審改採記名並公布結果
立法院司委會今天初審通過監察法修正草案,彈劾將改採公開記名投票(劉玉秋攝)

監察院的彈劾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為避免監委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9日)初審通過「監察法修正草案」,將彈劾審查會改採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且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換句話說,未來彈劾案無論有無通過,監察院都應對外公布審查結果。#記者劉玉秋的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9日審查「監察法修正草案」,有立委提案將彈劾案改採記名投票,並細緻化彈劾程序。雖然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在審查過程中一再表示,監察院已修正發布「監察法施行細則」,針對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以記名投票表決,因此建議維持原則上無記名投票,避免監委受到政治及外界不當干擾,影響監委獨立行使職權。但在民進黨立委的強力主導下,「監察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但送交院會處理前,還須經黨團協商,一旦完成三讀,彈劾機制將出現重大變革。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委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同時,修法也明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之。也就是說,未來即使彈劾案沒有通過,監察院也要對外公布審查結果,供社會檢驗。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表示,彈劾、糾舉、審計本來就是監察院的憲法權利,要行使這樣的權利本來就應該負責任,對行使彈劾公開記名,就像立法院針對每案的審查都是公開記名,彈劾案的審查結果也同樣應公告社會周知。李俊俋:『(原音)過去最明顯的例子包括黃世銘案、張通榮案,法律上都判有罪,黃世銘是違反通保法,張通榮是違反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維護法),基本上都判違法了,監察院的彈劾都還沒通過,不會通過又不公開。希望藉由這次監察法的修正,未來彈劾的部分都應該公開為之。』

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適當改善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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