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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回台專戶控管 不得購置房地產

  • 時間:2019-04-11 14:1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境外資金回台專戶控管 不得購置房地產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資料照片/CNA)

行政院今天(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資金匯回台灣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若完成實質投資可享稅率減半優惠。草案明定海外資金匯回不得購置不動產,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且要符合洗錢和資恐防制規範。

為了協助台商布局全球和因應美中貿易戰情勢,行政院會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引導境外資金回國,以促進台灣整體經濟發展。

根據草案,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回國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完成實質投資者享稅率減半優惠(即稅率4%或5%)。回台的境外資金的5%可自由運用、25%可用於金融投資、70%可直接投資產業,如長照或5+2產業。實質投資和金融投資確切範圍日後由經濟部和金管會公布。

境外資金回台若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須存放在專戶內5年,第6年起才可分3年提取;若未達規定年限就提取,將補扣20%的稅金差額。

草案規定,境外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1年內須提出投資計畫、2年內完成,得展延一次,期限為2年;間接投資滿4年,經核准得變更投資標的。直接投資未投入或間接投資未期滿的資金直接匯回專戶,併計5年屆滿後分3年取回資金;未匯回專戶或移做他用也將補扣稅金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說:『(原音)實質投資範疇包含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直接投資產業原則上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2年內完成,但是可以展延1次,但是展延期間最長2年。你也可以透過創投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同樣1年內提出申請,4年內投資金額達到一定比例。自由運用是上限5%範圍內可以自由運用。除了這些這些,剩下就是金融投資,可以用信託專戶或全委專戶進行金融投資。』

草案也規定罰則,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防止境外資金回台炒作台灣房地產,條例草案規定境外資金不得購置房地產,但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除外。媒體詢問金融投資是否可以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對此,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境外資金不可投資REITs,但可購買上市櫃營建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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