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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發條例初審 確立國防廠商分級制

  • 時間:2019-04-11 14:1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蕭照平
國防產發條例初審 確立國防廠商分級制
民進黨籍、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王定宇。(資料照片/蕭照平攝)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11日)初審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確立了國防產業廠商的3 等級分級制度,並明令應由公正第三方進行評鑑認證,其重點在於要求負責認證的第三方不能與申請廠家有利害關係。

在考量敵情威脅、提升國防自主能量以及鼓勵國內國防產業發展等因素下,國防部提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日上午僅保留部分爭議條文,全案完成初審。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提出後,有立委就質疑在這草案下的中山科學研究院,將有主導國內軍事投資案的能力,批評可能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不過,草案條文指出,國防產業廠商是依照我國法律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且在符合安全查核條件下,依專長分級管理,所以即便是中科院還是必須接受相關規範與監督。

但為了確保公正性,審查時特別加入「由公正第三方」來實施專業級別評鑑,換言之,中科院並不是第三方單位。草案條文也要求該第三方不僅要有資源與認證能力,更不得與申請認證廠家有利害關係。民進黨籍召委王定宇說:『(原音)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由公正第三方等,這段向下,前項之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之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有沒有窒礙難行之處,沒有,那我們照這樣修正通過。』

此外,立委審查時也針對廠商洩密管制3年的相關條文花了不少時間討論。最後,朝野在考量洩密嚴重性與輕重情況下,同意將原草案中1年以上3年以下限制申請級別認證的條文,修正為1年以上5年以下。民進黨籍召委王定宇說:『(原音)我們就照吳焜裕委員修正動議,就是1到5年,讓你範圍大一點,很嚴重的就5年,後面違反行政規定,這是對人的部分也照他的修正動議。』

審查時,也討論到軍品材料來源等零組件是否可來自中國大陸地區,原條文明訂,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的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但在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雖然立委各有主張,但國防部解釋,其用意是希望能在個案有特殊需要時,應有開放的彈性機制,最後條文也獲得朝野同意。

國防部表示,相關立法除了是提升國防自主能量外,也希望提供國防廠商完整性的保障,以達到國防與經濟的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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