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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國土永續 重大公設變更國土計畫認定標準出爐

  • 時間:2019-05-31 11:2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今天(31日)表示,依照「國土計畫法」規定,政府如果興辦重大公設或事業,可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不受通盤檢討時間的限制,因此,內政部部務會報30日通過重大公設的認定標準,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定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三大類,且須具有一定規模,才符合標準,以利在確保國土永續的情況下,國家重大建設與地方基礎建設仍能順利推動。

內政部31日表示,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縣市國土計畫須分別於每10年、5年通盤檢討1次,但如果政府興辦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可適時檢討變更。因此,內政部部務會報30日通過訂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做為相關項目的審查依據。

內政部指出,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基於維持國土計畫的穩定性,且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服務範圍跨區域的特性,因此,採正面列舉方式,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等三大類別,並分別定有不同的規模限制。

根據內政部訂定的項目類別,運輸包括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國道、省道、民用機場與商港,水利包括淨水廠、蓄水設施及抽引水設施,能源則包括發電設備、天然氣接收站、儲油設備等。

而在規模限制方面,以發電設備為例,規模必須是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30公頃以上,才符合標準,可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辦理檢討變更國土計畫。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林秉勳說:『(原音)包括運輸的、軌道的、公路的,那有能源的、水利的這幾種,我們都界定了它的項目跟它的規模,那在這個項目以上或是規模以上的,那就可以有一些彈性,那這個部分是為了國家重大建設或是地方必要的基礎建設,或者是事業要推展所進行的界定,那對未來國家重大建設或地方的基礎建設推動會有很大的可以來據以辦理的依據。』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21項配套子法規,內政部目前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等7項子法,其中部分子法以及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將配合國土計畫執行需要,適時訂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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