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17日)指出,農曆除夕及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若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請聽記者楊文君的採訪報導#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 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1月25日及26日,也就是農曆初一、 初二會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擇日補假。
若是勞雇雙方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也就是農曆初四、 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因此,勞工這兩天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若民間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 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後,將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則23日出勤,就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條件司司長謝倩蒨說:『(原音)同樣的,1月23日變成休息日,那天出勤就要依照休息日加班費去計算。』
勞動部舉例,假設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 元,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休息日出勤要加給1,900元,國定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1,200元,勞工可選擇補休或領加班費。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