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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特別條例 時力提修法避免空白授權

  • 時間:2020-03-24 11:3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防疫特別條例 時力提修法避免空白授權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臉書)

俗稱武漢肺炎的COVID-19疫情蔓延,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24日)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訂現行條文的應變處置或措施範圍,避免過度空白授權。

現行肺炎防疫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指出,為避免特別條例過度空白授權,因此提出修法版本,並於今天召開「防疫紓困超前部署,人權保障於法有據」記者會,說明相關訴求。

根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的草案案由指出,鑑於現有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密度不足,而有過度空白授權、未明示受人身自由限制的人民,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及實施入出境管制的同時,欠缺相應配套法制,侵害人民家庭團聚權利等問題。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為使相關單位有充分的授權,以進行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並兼顧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避免對人民權利造成過度侵害,因此黨團提出修法版本。

依據時力所提修正草案,針對現行特別條例第七條內容,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的必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實施下列應變處置或措施的規定。

這些應變處置或措施的範圍包括,管制人民前往疫區或感染區;管制疫區或感染區人民工作或營業;限制或禁止疫區或感染區人民無正當理由離去其住居所;其他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的處置或措施。並明定,其中三款的實施管制期間不得逾14日,但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延長之,每次以14日為限。

時力的修法版本也新增第八條之一條文,明定人民受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其本人或他人得依提審法規定聲請提審。

此外,時力修法版本也新增第九條之一條文,明定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本條規定修正施行時合法停留或居留,且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得酌予延長停留或居留期間,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規定的限制。

邱顯智說,在防疫工作超前部署的同時,法律部分也要超前部署,將相關限制人民權利的狀況訂定清楚,例如把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的規定具體化等,避免日後各類法律紛爭,也確保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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