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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眾權益 交部修正交通違規紅單格式

  • 時間:2021-03-09 18: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保障民眾權益 交部修正交通違規紅單格式
未來新印製的違規紅單將註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以確保民眾的權益。(圖擷自YouTube)

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格式在交通部與內政部會商後,於3日核定修正,未來新印製的違規紅單將註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以確保民眾的權益。

交通部1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違規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天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並於3日與內政部會商後,核定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格式。

路政司長陳文瑞9日說明,警察在開立交通罰單時,上頭會註明應到案日期,若是當場舉發、紅單直接交給違規人,不成問題;但是照相舉發或檢舉舉發的紅單,則是郵寄送出,若違規人因故未收到,舉發機關還得依行政程序法,以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等方式完成送達程序,也因此違規民眾收單時,往往已超過應到案日期,或到案日期已不足30天,衍生逾期繳納的問題。

為此,新修正的違規紅單格式將改為「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換言之,民眾可於紅單送達後的30天內繳納罰鍰;若不服舉發,也可在送達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陳述,確保民眾的權益。陳文瑞說:『(原音)那以前因為辦理這些送達的話,有時候時間會花得比較久,可能一個月或幾個月,所以當整個送達效力完成之後,有可能已經超過了到案日期,所以受通知人的權益可能就會受到一些影響。所以我們這次修正這個舉發事件的通知單,然後敘明:如果受通知人收到這個通知單已經超過了應到案日期,或者是距離應到案日期不足30天的話,那我們都是從送達的生效日之後,受通知人都可以在30日內到案。』

目前各舉發機關已陸續準備依照新修正的紅單格式來印製;庫存的紅單也須在上頭的注意事項,加註「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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