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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稅捐稽徵法 重大逃漏稅最高可罰1億元

  • 時間:2021-11-30 15: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稅捐稽徵法 重大逃漏稅最高可罰1億元
立法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加重逃漏稅罰則。(資料照/劉玉秋攝)

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加重逃漏稅罰則,將現行逃漏稅6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最高可罰1億元,符合租稅公平正義與社會期待。

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租稅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證案」,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同時,此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避免爭議,將檢舉獎金明定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此次修法也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同時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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