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立院三讀商品標示法 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

  • 時間:2022-05-03 10:3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商品標示法 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
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修正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 (圖:中央社)

網路購物風氣興盛,保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與國際接軌,立法院會今天(3日)三讀修正通過「商品標示法」,增訂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採電子標示方式,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並將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針對違規業者新增違法情節重大或對身體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

商業型態轉變及資訊科技日益成熟,為加強網路商品管理,保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商品標示法」,增定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得採用包含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方式,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並將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表示,「商品標示法」的修正是因應商業環境與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與時俱進的修法。楊瓊瓔說:『(原音)同時我們認為這是必要與時俱進的必要性,用現在的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的處罰一律採取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使得處罰的模式也有調整的機動性。因此今天通過的商品標示對消費者來講是一大的保障跟更加的透明。』

三讀通過的條文增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同時,考量網路平台販賣、沒有實體店面的商品,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亦可按次處罰。

另外,為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這次修法也規定不同違規情節的處分,將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若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或歇業。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