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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者特設投票所? 中選會:於法無據

  • 時間:2022-10-26 16:1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確診者特設投票所? 中選會:於法無據
對於特設投票所,中選會表示於法無據。(指揮中心提供)

九合一選舉倒數1個月,確診者不得出門投票引發爭議,外界呼籲特設投票所解套。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天(26日)下午在疫情記者會中表示,國內法律尚無不在籍投票制度,因此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於法無據。

針對確診者無法出門投票的爭議,指揮中心26日特別安排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出席疫情記者會說明。陳朝建指出,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或提前投票等方式,有其法律依據,而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僅限投票所工作人員可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因此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都於法無據。他說:『(原音)國內的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的制度,包括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提前投票等,還有法規範的缺乏,所以不在籍投票或是特設投票所的實施,在我們國家仍然沒有辦法施行。』

陳朝建表示,各界也關切為何國內大考可特設考場,但選舉無法比照,這同樣是基於法律依據,大考中心辦理特別考場是法律所允許,由於大考不受戶籍地限制,因此可尋覓特定少數適當地點進行相關作業,但年底全國投票所數量為1萬7,649所,依法又須分布於各村里,甚至1村里設置多個投票所,與大考中心得設少數特定考場明顯不同。

陳朝建指出,若針對確診者特別設置投票所,除欠缺法律依據外,也須併同考量相關問題,例如若某投票所僅有1、2位選舉人確診,則出現法定投票秘密該如何維護的問題,而非僅有防疫措施規劃執行的問題。

媒體詢問,能否透過延長投票時間等方式作為配套措施,陳朝建表示,以過去實施延長投票或其他分流投票等國的經驗,尤其是近期韓國實施延長時段、分流投票,最後仍形成混和投票,難以區分是否為確診者,以及投票隊伍難以消化、開票作業延後等混亂情形,湧現檢討聲浪;我國若要實施類似辦法,仍有相關法律與實務等問題,且須併同考量「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陳朝建強調,投票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依法可出門便可行使投票權,在11月26日投票日前,中選會將與指揮中心持續密切聯繫,若防疫措施有所調整,中選會也會加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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