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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2選罷法排黑條款 4類犯罪不得登記參選

  • 時間:2022-12-15 14:1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提修2選罷法排黑條款 4類犯罪不得登記參選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 (資料照片/ 行政院提供)

為了端正選風,行政院會今天(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法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以及重罪重刑4類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外,修法草案也增訂深偽影音移除機制,避免相關影片影響選情。

行政院會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法草案,2項選罷法共修正117條,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以及重罪重刑4類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部新聞稿表示,經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態樣、處罰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嚴重性等因素,增訂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或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並判處10年以上重刑者,都將限制參選。修法草案也增列,有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及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參選。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民眾對掌握公權力、參選公職的人員期待很高,這次修法完善相關規範,避免讓人民失望。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說:『(原音)我們鼓勵更生人更生,但對將掌握公權力、公共資源的職位,或有監督,或有制衡政府的權力跟職位,對這樣的職位跟權力所要求的尊嚴、信賴跟名譽,人民期待有更高的資格跟標準,如果不能加以防止,人民失望,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相關條件的修正。』

修法草案也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候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深偽影音,並對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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