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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爭議難解 專家建議應及早納入公眾參與

  • 時間:2023-06-17 16:0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核廢爭議難解 專家建議應及早納入公眾參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環保團體17日召開「核廢立法系列論壇」第二場。(翻攝自綠色公民行動聯盟YouTube直播)

在台灣核廢爭議始終無解,多年來一旦提及核廢料選址,各縣市皆強烈反彈,至今核廢處理進度延滯不前。環保團體今天(17日)舉行「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專家建議應比照國際「奧爾胡斯公約」,在計畫或法案的程序開始前就納入公眾參與,且意見表達階段應真正落實溝通協調、尋求共識。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環保團體17日召開「核廢立法系列論壇」第二場,討論公民如何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研究員謝蓓宜表示,台灣的核廢抗爭從有核電以來便如影隨形,「核廢料走到哪,民間社會抗爭就到哪」,民眾不願接受主要有三大原因,包括對核廢政策信心不足、過去管理失當、政策輕率造成不信任。

謝蓓宜指出,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條例,在整個流程中,只有在公告擬定選址計畫與提出建議候選場址後有30天的刊登公告日讓公民參與,時間非常短;而在地方深入溝通部分,根據條例,是由指定選址者台電進行公共溝通,但並未規範到底如何溝通以及溝通對象。她認為核廢政策爭議的共同點便是政策前期未納入公民參與,一紙公文便決定人民命運,政策說明會淪為政策宣導,而非雙向溝通,且政府只想走完程序、紙上談兵,未實際接觸當地居民。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傅玲靜以「奧爾胡斯公約」檢視我國核廢法制,傅玲靜表示,「奧爾胡斯公約」是第一份具有約束力的環境保護國際法律文件,公約中一項很重要的精神是公民參與環境決策,不論是研擬計畫、法案或做成行政處分,一旦程序開始,就應及早納入公眾參與。她說:『(原音)在還沒有所謂的程序開始之前,就要及早的公眾參與,這件事情非常重要,也就是行政機關必須要及早的聽取民眾的意見,再來研議他的整個政策或者他決定的草案,而不是在一開始抱著他已經既定的計畫,到當地跟民眾去溝通。』

傅玲靜強調,公民參與的時間點應放在程序開始之前,而行政機關通知及公告後,應提供相關資訊讓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瀏覽,「奧爾胡斯公約」非常強調資訊的可理解性,不能讓民眾「有看沒有懂」,當知情後,才能進行後續的意見表達;根據公約精神,意見表達不一定是正式的聽證會,重點在於能夠交換意見、溝通協調、尋求共識,這才是整個程序中最重要的核心機制。此外,行政機關在做最後決定時,必須將公民意見納入審酌並予以回應,必要時必須說明不採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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