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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到班、加班20分鐘不算加班費? 勞動部:違法

  • 時間:2023-09-19 11:3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提早到班、加班20分鐘不算加班費? 勞動部:違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黃維琛。(央廣資料照/楊文君攝)

勞動部指出,雇主讓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可以片面要求只能換補休,且不得用底薪或本薪的方式計算加班費,還有被要求提早到班也要給加班費。光是去年就開罰新台幣6200萬元,雇主不得不慎。

勞動部指出,在違反樣態中最常見的是「公司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勞動部表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能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凡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範疇,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原音)例如伙食津貼,不論大小都一樣,我們原則上會認定為工資,所以要判斷各個項目是不是工資,會歸到是不是工作所得報酬,要能說出此報酬跟工作沒有相關,我們大概才會認為是福利,否則會反推為是工資。』

第三類是「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1/3小時計給加班費。且提早到班也應給加班費。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勞動部強調,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費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直接將小數點後第3位予以捨去,一定會少算,就會違法。

第五類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就不適用休息日加班費,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補充說明,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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