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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國籍法 落實兒少權益 放寬攬才歸化年限

  • 時間:2023-09-21 14: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提修國籍法 落實兒少權益 放寬攬才歸化年限
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陳建仁臉書)

行政院院會今天(2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另外,修法草案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感恩他們對我國的貢獻。

內政部表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修法也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修法草案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新台幣1,200元。

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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