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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法再出2子法 自願減量、增量抵換促減碳

  • 時間:2023-10-12 17: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氣候法再出2子法 自願減量、增量抵換促減碳
碳定價相關子法關聯。(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今天(12日)再公告「氣候變遷因應法」2項子法,分別是「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表示,企業或各級政府自願減量所獲得的「碳權」可進行交易,而增量抵換的減量額度僅適用於環評開發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環境部日前已修正發布盤查與查驗相關3項子法,12日再公布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2項子法。

在氣候法中,透過多元工具促進實質減碳,最重要的作法便是針對年排放量大於2.5萬噸的512家排放大戶徵收碳費,另外一項輔助措施便是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執行後,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外界俗稱的「碳權」,即可至碳權交易所交易,賣給事業單位,或交易提供有需要者進行抵換。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說:『(原音)那麼這個減量額度的取得,他其實因為都是在我們國內,那經過這個嚴謹的可量測、然後可報告的這樣子一個程序,那麼取得這些減量額度的話,他可以提供為國內其他的排放源來做抵換來使用,那我們希望更多的部門、更多的事業企業來參與,那可以促進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達成。』

自願減量辦法主要參照國際作法,採「3加5」原則,包括可量測、可報告、可查驗,並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情形,減量措施可選擇「移除類型」如植樹造林,也可採取「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如提升能源效率、低碳燃料等,並分註冊及額度審核兩階段申請,過程中需經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及查證。

此外,為降低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的衝擊,環境部也根據現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訂定發布增量抵換辦法,須實施增量抵換的對象都是規模達應實施環評的開發案,包括科學園區與工業區開發、工廠設立、高樓建築開發等,抵換措施多元,包括使用自願減量額度、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汰換空調、照明、農業機具等,也就是一般民眾可透過汰換老舊機車、農業機具等取得增量抵換的減碳效益;增量抵換應於10年內完成,若未依規定抵換,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

蔡玲儀指出,目前台灣每年排放2億7千多萬噸二氧化碳,碳費徵收、自願減量、增量抵換制度上路後,預計2025年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減少10%,2030年則達到減量23%至25%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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