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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未納管類大麻軟糖 民眾可帶回自用 販售最高罰2億

  • 時間:2023-11-22 14:0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國內未納管類大麻軟糖 民眾可帶回自用 販售最高罰2億
食藥署22日表示,雖然台灣尚未將含類大麻「六氫大麻酚(HHCH)」成分軟糖列管為毒品或藥品,但若有販售行為,將依法開罰。(AFP)

日本預計自12月起管制含類大麻「六氫大麻酚(HHCH)」成分軟糖。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今天(22日)表示,雖然台灣尚未將HHCH列管為毒品或藥品,民眾可攜帶回國少量自用,但若有販售行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日本近日傳出多起民眾食用一款類大麻成分軟糖後身體不適送醫案例,該軟體被檢出含有與大麻成分相似且未被管制的化合物HHCH,與日本管制的大麻中有害成分四氫大麻酚(THC)結構類似,服用後可能產生幻覺等情況,日本政府預計最快本週將此化合物列為指定藥物,並自12月2日起禁止持有、使用、流通,同時也在評估將其他有類似結構的化合物全面列為指定藥物。

食藥署22日指出,HHCH為二級毒品及二級管制藥品THC的衍生物,經查食藥署藥證系統,目前無含HHCH成份的藥品許可證,也未列管為管制藥品;若刑事警察局等查緝機關在國內查緝到HHCH,且評估有濫用風險,會提送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列管為毒品;如審議列管為毒品品項,基於科學上需用,食藥署後續會提列至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再列為管制藥品管理。

食藥署表示,目前HHCH產品不涉及屬於毒品、管制藥品或藥品管理,但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HHCH及其製品在未確認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也不得以食品名義輸入、販售,違者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警語:珍惜生命,請拒絕毒品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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