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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碳費審議會26日登場 工總:應提升到政院層級研商

  • 時間:2024-03-25 16: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謝佳興
第二場碳費審議會26日登場 工總:應提升到政院層級研商
全國工業總會25日發出聲明,強調在取得共識前不應倉促決定碳費徵收期程與費率。(圖:Unsplash)

環境部明天(26日)將開第二場碳費費率審議會議,討論碳費費率方案。全國工業總會今天(25日)下午發出聲明,強調在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應針對不同費率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也不應倉促決定碳費徵收期程與費率,需讓企業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應,藉此減緩衝擊,且環境部提的徵收方式,恐有損及經濟及國際競爭力之虞,工總認為課徵碳費議題須提高到行政院層級研商,並與產業充分溝通協調,尤其內閣520即將改組,各界未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

工總指出,電價才剛決定平均調幅11%,勢必推升國內物價上漲,全年CPI漲幅恐超過2%,穩定物價為政府優先要務之一。而當排碳有價化,部分成本可能會轉嫁到消費端,恐引發綠色通膨疑慮,訂定費率應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影響納入考量,避免導致物價高漲,加劇通膨危機。

工總強調,須加速使碳費課徵與國際規範接軌,尤其歐盟CBAM針對產品課徵碳邊境稅,但是我國碳費徵收方式,卻是針對企業組織,組織與產品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設計機制,應未雨綢繆規劃企業繳交碳費後,到底要如何與CBAM對接抵減,加速使碳費課徵與國際規範接軌,避免業者產品出口至國外仍需繳納碳關稅,造成重複負擔情形。

工總表示,為避免碳洩漏,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1條規定,環境部公告的事業進口產品可徵收碳稅(費)。基於徵收碳費應參考國際間做法及考慮公平性原則,環境部應儘快完備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讓徵收碳費與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

工總還提出課徵碳費時重要參採原則,包括以不重覆課徵為前提,應避免碳定價工具疊床架屋,勿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碳排放交易與課徵碳費,且除了考量減碳功能,也應兼顧國際貿易公平性及一致性,若國際主要競爭對手沒有徵收碳費的項目,環境部就要深入評估,不能因此喪失競爭力,例如鋼鐵業冶金用煤及焦炭、水泥業石灰石,排放量應予以免徵,避免不公平競爭。

工總表示,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有學者稱新加坡開始徵收碳稅每噸新台幣約115元、日本折合新台幣大約每噸約61元,目的是避免初期對產業造成過度的衝擊,而倫敦政經學院曾評估碳費的影響,以我國課徵碳費每噸新台幣300元推估,會減損一年GDP的0.32%以及造成物價上漲0.62%,我國若將碳費訂在歐盟近一年碳權的平均價格每噸85歐元(約新台幣2,865元),則會造成GDP折損4.06%以及物價上漲5.92%。

工總指出,課徵時也應一併考量廠商先期投入自願減量的成果,且要按指定目標達成度讓廠商享有不同的優惠費率,對廠商而言才有足夠的減碳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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