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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身高限制致女性受不利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 時間:2024-05-31 17:2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消防員身高限制致女性受不利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資料照/劉玉秋攝)

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分別對男性、女性設有身高限制,憲法法庭今天(31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為現行標準僅排除該年齡範圍的10%男性,卻排除55%的女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若男性身高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本案聲請人陳姓女子參加2018年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在筆試錄取後,依規定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檢查結果為身高160.0公分,合格。不過,該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將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姓女子在隔年至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時,該中心認為有複檢的必要,複檢結果為158.9公分,其受訓資格因而遭到廢止。

陳姓女子認為以身高為分類標準,未達標準者無法擔任消防警察,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利;且本件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不具實質關聯性,有違平等原則;另外,因考量行政成本,未量身訂做適合的裝備器具、也未考量身高略矮者較易進入狹窄空間而一概排除,也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為該考試規則有關身高的規定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之差別待遇。審判長許宗力:『(原音)系爭規定一將男性最低身高的限制定為165公分,低於平均身高7公分;然而,對於女性反而定出高於平均身高0.5公分至160公分,系爭規定一的適用結果僅排除約10%的男性,卻排除高達55%的女性於應考資格外之現象。』

憲法法庭也指出,根據統計,截至2022年,我國消防人力男性占88%,女性為12%,該身高規定加深消防警察人員男、女人數的懸殊比例,也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的需求配置及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的參與;且消防器材可依身高訂製,身高略矮者也可擔任一般消防勤務,且利於進入較狹小的災害現場,關係機關未能提出充足的證據資料,說明為何身高低於160公分的女性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設定較男性更為嚴格的身高限制,以排除多數女性應考之原因。因此,該條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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