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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質疑「打詐四法」恐侵害人權 籲立法院嚴審

  • 時間:2024-06-04 11: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民間團體質疑「打詐四法」恐侵害人權 籲立法院嚴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權會等民間團體4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打詐四法」恐侵犯人權。(歐陽夢萍 攝)

針對行政院推出的「打詐四法」,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今天(4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在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封網等手段上沒有任何門檻、申訴及救濟、求償機制,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因此呼籲立法院認真審查,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

立法院將於本週陸續排審「打詐四法」,也就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內容涉諸多爭議,尤其是「詐防條例」及「通保法」。

司改會指出,針對本次「通保法」的修法,行政院認為不需要「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警察在偵辦案件時,沒有任何門檻要件,便可逕行取得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及上網紀錄,形同可任意監控每個人,嚴重侵害隱私權。

另外,司改會指出,「詐防條例」針對「封網」的授權也極為空洞,沒有任何門檻要件、救濟機制及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求償機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數位法小組召集人林俊宏:『(原音)只要配合政府機關的要求,去進行調取資料、進行封網,業者不需要負任何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我們的行政機關在這幾部法令之下,他可以打著打詐的名號去調取所有人的資訊、可以調取大家上網的紀錄、可以取得每一個人的隱私,然後不需要有任何人來負責,我們沒辦法向政府求償、我們沒辦法向業者求償。』

因此,司改會主張在快速調查部分設立門檻,要件應更明確、具體,且要透過「法官保留」讓第三中立機關審查。對於緊急狀態的處理,也應有事後審查機制,給予救濟或申訴機會。

此外,司改會也指出,根據「詐防條例」,疑似涉詐就剝奪其金融信用,條文中沒有看到處分的效力期間,以及遭誤判時如何爭執救濟的規定。該條例檢舉條款恐讓民眾一窩蜂檢舉,加重第一線員警篩案的負擔;而限制詐欺犯罪假釋權利的「三振條款」本就有違憲的疑慮,也無法證明可藉此降低犯罪率,甚至可能懲罰到被詐騙集團以詐術、毒品、暴力利用的青少年或弱勢群體。他們認為「打詐四法」過度強調打擊犯罪,卻缺乏人權保障機制,因此呼籲立法院認真審查,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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