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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巴拿馬條約協定 我要求效力依規定處理

  • 時間:2017-07-17 11: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針對台灣與巴拿馬雙邊已簽署條約、協定,在斷交之後的效力問題,巴拿馬政府日前發出聲明聲稱已經失效,但我外交部今天(17日)對此回應指出,兩國之間有關經貿等涉及人民權益的條約協定,中華民國政府強烈要求相關條約協定的效力,仍須根據該條約或協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外交部日前發出新聞稿,說明台、巴雖然結束兩國外交關係,但雙方人民的正常交流仍將繼續,因此,依照國際條約法的基本原則,除非外交關係的存在是適用條約所不可少者,締約方斷絕外交關係並不影響條約的效力。
外交部17日強調,基於保障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台巴間有關經貿等涉及人民權益的條約協定,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國際法相關原理原則,強烈要求相關條約協定效力,必須依該條約或協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人士受訪時指出,巴拿馬外交部10日宣告台巴雙邊條約協定已因斷交失效,我方必須對於這種說法做出回應,正式表達我政府的立場,為的是要保障自身權益;以外界都在關注自由貿易協定為例,此協定不需要以外交關係存在做為適用前提,所以是否廢止要根據協定文本內的中止規定來處理,不是單方說失效就失效,以免中華民國國民在巴拿馬的投資貿易權益受到損害。
另一方面,在「外交關係」這個判斷標準之下,例如兩國在1999年簽訂的「派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已經因為斷交結束合作計畫,這項協定就此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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