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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規範遇勞工法規 交部勞部各有看法

  • 時間:2017-08-05 13:0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民航規範遇勞工法規 交部勞部各有看法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長林俊良5日表示,台灣遇勞工法規,符合國際規範的規定只能靠邊站;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法規沒抹煞彈性空間。圖為國際民航組織針對全天候操作規範手冊。(民航局提供)
(圖:中央社)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長林俊良今天(5日)表示,台灣遇勞工法規,符合國際規範的規定只能靠邊站;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法規沒抹煞彈性空間。
7月30日500多名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服員請天災假,林俊良受訪表示,事發後民航局翻遍國際規範,找不到任何空服員請天災假相關規定。
林俊良說,國際民航組織(ICAO)有針對不良天候下,規範機場、飛機裝備及駕駛員資格,一般是除非有災難,如恐怖攻擊、地震或洪水等,機場才會關閉,不但所有服務停止,人員也無法進出;ICAO也規範跑道短暫封閉,如異物入侵、積雪等,但不因風的因素就關閉跑道。
林俊良說,ICAO清楚規定,航空公司與機長依飛機性能,在不低於機場操作規範下,有權力決定飛機起飛與降落。包括歐洲、美國與日本等航空公司做法,都是依ICAO規範訂相關準則;台灣也是依國際標準訂規定,但遇上勞工法規,其他規範似乎只能靠邊站。
黃維琛表示,「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定,運輸行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優先從其規定;如果沒特別規定,勞資雙方就要參照要點協商,事先約定可能發生的情況。長榮事件可能是事前約定不清楚,導致運作出狀況,法規是規範勞工上班途中,遇到什麼情況可不到班,但當恢復運作時,勞工怎麼出勤都可事先協商,法規沒抹煞這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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