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鎖電梯內 專家:檢討法令勤保養
- 時間:2017-08-20 10:08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鄭宜平表示,目前僅消防法規中規定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發電機或蓄電池供消防用緊急升降梯用,對於住戶使用的電梯未強制規定要連結緊急發電機。
鄭宜平指出,緊急供電系統一般都會維持建築內公共區域的照明、廣播、消防系統運作;但目前新的建築內所安裝的新電梯大都有處理停電、地震後的功能,電梯會自動向下滑到最近一層樓打開門讓裡面的人出來;至於舊大樓的電梯要由管委會個別考量是否更換新電梯。
建築工程業高層主管認為,法令上有檢討的必要,應規定建築的住戶用電梯比照消防用緊急升降梯,應在停電時由緊急發電機供電,至少在半小時或1小時內維持電梯正常運作,讓電梯在最近一層打開門讓裡面的人出來,降低安全威脅,也減少消防隊員疲於奔命的風險。
至於舊建築當時未留安裝緊急發電機的空間與線路,建築工程高層主管建議,管委會可以考慮安裝蓄電池著手,蓄電池空間需求不若緊急發電機大,到緊急時使用至少可以維持電梯半小時內安全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