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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罷免案 明天起不得發布民調

  • 時間:2017-12-05 10: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黃國昌罷免案 明天起不得發布民調
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在核四資產維護管理費用,經表決刪減新台幣1億元。圖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上午出席院會並發言。
(圖:中央社)
針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中選會今天(5日)表示,罷免活動期間將自6日起至15日止,為期10天,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將於6日舉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於16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從上午8時至下午4時。中選會特別提醒,自6日起,就不能再發布、引述相關民調;此外,16日(投票日)凌晨0時起,也不能在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或其他新媒體上等為任何一方拉票,違者依法均可裁處新台幣5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中選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天前,發布被罷免人罷免民調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調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另依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當天從事罷免活動,也不得在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陳朝建指出,依照選罷法第110條規定,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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