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罷免案 明天起不得發布民調
- 時間:2017-12-05 10: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中選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天前,發布被罷免人罷免民調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調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另依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當天從事罷免活動,也不得在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陳朝建指出,依照選罷法第110條規定,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