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食品售逾千萬元 即可勒令停業
- 時間:2017-12-21 21:3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食藥署簡任技正蕭惠文今天受訪表示,這次公布的認定原則適用範圍包括逾期食品、農藥或輻射殘留違規的食品,以及食品摻工業級添加物、牛肉瘦肉精超標、食品用洗潔劑或容器有毒等違規情況。
蕭惠文指出,認定原則中明訂,只要違法產品銷售額達新台幣1千萬元或導致人體健康危害,就算是情節重大,可令業者停業一段時間;違法產品銷售額3千萬元以上或致人於死,可令歇業、廢止公司工廠登記或食品業登錄等,一旦遭廢止食品業登錄,一年內不得重新登錄。
此外,蕭惠文指出,若業者為累犯、具專業背景卻明知故犯等,也可認定為情節重大,除了可依法開罰6萬至2億元,也可要求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工廠登記等。
蕭惠文說,今年共發生11件重大食品違規案,業者也因此遭勒令停業,例如遠東油脂使用逾期原料生產「乳瑪琳」,遭停業3個多月;老字號零食「蝦味先」因使用逾期原料遭停業約6個月等。
蕭惠文表示,這項認定原則今天起開始實施,地方衛生局可依業者違規情節,參酌情節重大的認定原則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