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提建議 侮辱國歌最高監禁3年
- 時間:2018-03-16 16:2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丘其崇
官方香港電台今天(16日)報導,政府在提交的建議條文中,建議奏唱國歌時,應當按照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以貶損方式奏唱或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可處以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此外,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文件還指出,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至於什麼場合應當奏唱國歌,文件建議由行政長官規定。
文件又提出,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如違反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