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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無人載具監理沙盒條款 最快下週送政院

  • 時間:2018-04-10 18:0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謝佳興
經部無人載具監理沙盒條款 最快下週送政院
經濟部技術處長羅達生。(謝佳興 攝)
因應無人載具科技發展,台灣將率全球之先,訂定囊括陸、海、空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經濟部今天(10日)指出,草案規劃給予1年創新實驗期,如有需要得延長1年,當發現法規需鬆綁、修改,經主管機關同意,實驗期最長達到4年,且為鼓勵創新,草案已拿掉罰則,實驗如遇狀況,可隨時中止,申請者並負應有的法律責任。經濟部最快下週將草案送往行政院,力拚本會期完成立法。

各國積極發展無人載具應用,台灣也不例外。經濟部技術處指出,台灣將訂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範疇橫跨陸、海、空,可望領先全球。這項法案援引金融監理沙盒精神,給予實際場域,讓具創新、安全、風險控管的申請案,做無人載具科技、服務、營運模式的創新實驗,並且透過法律,暫時排除相關監理規範。
技術處表示,實驗期原則為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長1年,不過,若是過程中發現法規有調整必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實驗期可以再延長2年,最長有4年實驗期。技術處長羅達生說:『(原音)無人機丟貨這個事情是不行的,但如果交通部那邊(實驗後)覺得這個東西為什麼不行,這2年的意思就是說,我再延長你這段期間,一定是法規的主管機關確認,他要去從他的法規去修正的時候,才來做這樣的延長。』
也因為近期國際無人載具實驗發生意外,經濟部版本草案強調,申請時必須具備安全性測試、風險管理、投保規劃,且實驗中,車上需有工程人員、後台即時監控,如遇事故,主管機關可隨時終止實驗。至於罰則,考量條例精神是鼓勵創新,因此經濟部版本已刪除罰款,不過若發生安全事故,申請人仍須依相關規定,負起民事、刑事責任。
技術處表示,最快下週將草案送往行政院審查,盼能在本會期送入立院,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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