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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別忘大陸所得 併入綜所稅免挨罰

  • 時間:2018-05-05 19:4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5月報稅別忘大陸所得 併入綜所稅免挨罰
今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起至31日止。1日上午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湧現報稅人潮,不少民眾排隊等候,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
(圖:中央社)
5月是報稅月,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去年若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以免漏繳挨罰,但若在大陸已先繳過稅,則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因此,台北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導致造成補稅及處罰的案例。
國稅局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產生所得重複課稅的情況,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新台幣2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1萬5000元,差額5000元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即便甲君在中國繳的所得稅超過5000元,但在台灣報稅時,可扣抵的稅額上限就是500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造成漏報該所得遭補稅處罰,並記得取具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送經海基會驗證,以免影響抵扣應納稅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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